趙何娟:俞敏洪與董宇輝是否涉及利益輸送和內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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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宇輝創造了中國企業最牛MBO(管理層收購)的歷史。但這起MBO交易,我認爲可能存在信息披露不完整、收購資金來源不合法、定價機制不公平合理,以及存在嚴重利益衝突等多個公司治理結構缺陷問題,最終可能導向個人利益輸送和內幕交易嫌疑,甚至操縱股價嫌疑。

趙何娟丨鈦媒體集團創始人&CEO

先聲明,我提此問沒有任何針對俞敏洪和董宇輝人品和道德的意思,僅從上市公司治理角度看可能存在的交易瑕疵和問題。尤其是對東方甄選這家公衆公司來說,上述問題至關重要。

大家對這事討論很多,但都沒有注意到,這其實又是一起典型的公司高管MBO案。MBO即Managements Buy-Out,管理層收購,說白話就是沒有股份的管理層通過收購公司股份成爲公司控股股東的過程。自中國改革开放以來,中國企業MBO案例並不罕見,美的,TCL,新浪等等都曾轟動一時,財經媒體多有報道。區別只是,這次不是直接收購母公司,而是收購作爲母公司旗下最核心資產和利潤來源之一的全資子公司。且其他MBO都是管理層需要付出極大代價,因不能動用公司資金,必須融資才能獲得公司控股股東地位,而董宇輝的MBO不僅無需自己實際付出一分錢,還可從公司分走巨額現金。

那當明白這是一起典型的MBO案例後,我們就會發現,這起頗有俞敏洪個人浪漫主義色彩的交易,存在諸多可能的法律問題,潛在經濟糾紛和典型的利益衝突。可能我信息掌握不充分,但從現有已披露信息來看,這個交易存在幾個特點:

一,俞敏洪和董宇輝具有親密的個人關系,曾被評價“親如父子”。二人也同時都是東方甄選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俞敏洪是董事長、CEO,董宇輝是東方甄選高級合夥人,同時也是東方甄選全資子公司與輝同行公司的核心管理人。那么雙方已經具備內部人控制可能性的特點,董宇輝的收購交易也已經構成關聯交易。

二、俞敏洪在事後評論說,“連收購的資金我都安排好了,將以合作關系方式安排給宇輝”,“與輝同行公司账上未分配淨利潤1.41億元也都將全部分給董宇輝”。可見這次收購具有很強的俞敏洪個人意愿色彩,且董宇輝不需要額外籌資來付出收購對價。

三、董宇輝與東方甄選籤訂100%股權轉讓,公司估值爲7000多萬元。與輝同行账上未分配利潤爲人民幣1.41億元,實際都來自東方甄選上市公司。以及,雖然有把利潤分配給董宇輝的計劃,但尚未完成分配時,股權轉讓協議已經籤署,說明股權轉讓及相關評估定價在前,而利潤分配在後。那么7000多萬元的公司估值評定,遠遠低於公司現有現金資產。

四、與輝同行是東方甄選全資子公司,與輝同行公司账上淨利潤,法律上應並表歸屬東方甄選未分配淨利潤,那么所有東方甄選股東對此都有主張的權利,包括中小股民股東。

五、與輝同行被董宇輝收購後,與東方甄選主業屬於同業競爭,構成競爭關系和利益衝突。看起來有趣的結果是,東方甄選爲了讓一個核心人物離職,採用了贈送巨額資金和資產,且零佔股,還讓其成爲自己最大競爭對手的方式。

基於上述五個特點,這起MBO交易,我認爲可能存在信息披露不完整、收購資金來源不合法、定價機制不公平合理,以及存在嚴重利益衝突等多個公司治理結構缺陷,最終可能導向個人利益輸送和內幕交易嫌疑,甚至操縱股價嫌疑。具體我再詳細闡述一下:

一、信息披露不完整問題。

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和《上市公司股東持股變動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等規定,管理層在收購過程中必須全面、准確地披露相關信息,包括但不限於收購目的、收購價格、資金來源、後續計劃等。這有助於保護投資者利益,防止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行爲的發生。由於這起收購案的兩個核心操作人,關系親密特殊,具備內部控制和內部交易的能力,構成了關聯交易,更應該給出詳細決策過程,目前看及時性和透明度都是不夠的。

《公司法》也有明確規定,禁止利用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一條,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此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資金來源不獨立不合法問題。

在全球MBO管理層收購過往案例中,都有一個監管最關注的問題,就是資金來源必須獨立且合法。

資金來源的獨立性,要求管理層應確保收購資金獨立於上市公司,避免使用上市公司資金進行收購,從而損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東的利益。

資金來源的合法性,要求管理層的收購資金來源必須合法,如果資金來源是與上市公司不透明的關聯交易行爲,比如俞敏洪所說“通過公司合作的方式給他”,或者“公司淨利潤全部分給他”,等都屬於上市公司自有資金的行爲,那這部分資金交易合法性是存疑的。

三、定價機制不公平合理問題。

7000多萬的股權轉讓價格,遠低於公司實際淨資產,那這個定價是如何形成的?定價過程應充分考慮公司的實際價值、市場情況等因素。定價過程也應公开透明,接受投資者和監管機構的監督。管理層應披露定價依據和評估方法等信息。

四、利益衝突等相關公司治理結構缺陷。

在上市公司治理結構裏,管理層的獨立性和制衡機制尤爲重要。獨立性指,管理層在收購過程中應保持獨立性,避免與上市公司存在利益衝突。同時,上市公司應建立健全的內部控制機制,確保管理層的行爲符合公司利益。制衡機制指,上市公司應建立有效的制衡機制,防止管理層濫用權力、損害公司和股東利益。

從與輝同行的成立,到剝離的過程,俞敏洪和東方甄選都表現出來一定隨意性,而這種隨意性本身客觀上造成了東方甄選股價的大起大落,說明董宇輝作爲核心主播,已經對公司實際資產和業績構成了極大影響力,可以說屬於公司核心競爭力或者核心資產的一部分。

最初與輝同行子公司成立,俞敏洪把公司這一核心業績和核心資產裝進與輝同行,因和東方甄選構成並表利益一致關系,無可厚非,但突然要拆分,並且把本應歸屬東方甄選上市公司利潤的與輝同行公司利潤全部轉移,就讓人不得不懷疑,最初成立與輝同行公司就是爲了今天的分拆,即轉移公司核心資產和核心利潤的行爲。加上分拆之後的同業競爭行爲,這更是對上市公司構成了實質性傷害。

說嚴重點,市場上曾有的掏空上市公司資產轉移利潤的行爲都有類似操作。

目前看,這起MBO存在典型的利益衝突,極大損害上市公司利益,且未來因存在直接競爭,而可能長期傷害上市公司利益。那么是否對上市公司損失存在補償機制,目前也沒有看到。

故,如果東方甄選不能在以上問題給出完整解釋和說明,東方甄選中小股民有權提起集體訴訟,並請港交所及香港證監會關注。

責任編輯:山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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