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門:中華老字號品牌創立時間不應少於50年】商務部、文旅部等五部門1日公布新規,規定中華老字號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包括品牌創立時間在50年(含)以上;具有中華民族特色和鮮明的地域文化特徵;面向居民生活提供經濟價值、文化價值較高的產品、技藝或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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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於 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