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取比特幣判決(盜竊比特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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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幣作爲一種虛擬物品,雖然我國不承認其具有貨幣屬性,但並未否認其作爲虛擬物品具有價值。因此,竊取比特幣也屬於侵犯他人的財產所有權,屬於犯罪行爲。

一、竊取比特幣判決的背景

竊取比特幣判決的背景涉及虛擬貨幣的法律屬性、司法實踐中的分歧以及具體的案例背景。在我國,盜竊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案件在司法實踐中存在分歧。一方面,一些法院將比特幣視爲財產,因此認定盜竊比特幣構成盜竊罪。另一方面,也有觀點認爲比特幣屬於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因而非法獲取比特幣的行爲應構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具體案例背景方面,典型的事件是凌月生和凌士山通過攻擊數字資產交易平台,盜取大量虛擬貨幣並變現獲利。法院最終以盜竊罪對二人進行定罪量刑,這一判決基於被告人非法佔有目的,實施侵入並攻擊計算機信息系統的手段行爲和盜取虛擬貨幣後進行變賣獲利的結果行爲,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此外,各地裁判規則也經歷了階段性變化,從早期多以盜竊罪定罪處罰,到禁止爲代幣提供定價服務後出現認定難題,再到重新認定其虛擬商品的財產屬性,反映了法律對虛擬貨幣態度的逐漸明確。

二、盜竊比特幣的技術手段與犯罪特點

盜竊比特幣的技術手段和犯罪特徵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黑灰產業成爲犯罪技術支撐

 ①  、篡改代碼與編寫程序:犯罪分子通過篡改代碼、編寫程序,實現對目標計算機信息系統的控制和數據獲取。

 ②  、制作“釣魚網站”:引導用戶輸入账號、密碼、驗證碼等敏感信息,從而非法獲取比特幣等虛擬貨幣。

2、犯罪手段科技化

①、黑客入侵:利用黑客手段侵入虛擬貨幣交易平台或個人錢包,竊取比特幣等虛擬貨幣。

②、惡意軟件:通過植入木馬或其他惡意軟件,獲取受害者的錢包私鑰,進而轉移比特幣。

3、利用職務便利:互聯網企業或交易平台的內部員工利用職務便利,非法轉移或盜取公司及客戶的比特幣。

4、虛假交易與詐騙

①、虛假交易平台:搭建虛假交易平台,人爲操縱虛擬貨幣價格,引誘投資者進行交易後非法佔有其比特幣。

② 、代炒幣詐騙:以幫助投資者炒幣爲名,騙取其比特幣投資,並據爲己有。

5、洗錢與掩飾犯罪所得:通過創建非法網站,使用比特幣等虛擬貨幣進行非法資金流轉,掩飾上遊犯罪所得。

三、竊取比特幣判決的法律適用與量刑依據

在法律適用和量刑依據方面,竊取比特幣的案件通常涉及兩個主要罪名:盜竊罪和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以下是法律適用與量刑依據的詳細說明:

1、盜竊比特幣的法律適用

①、盜竊罪的適用:根據法院的判決,盜竊罪的適用基於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盡管虛擬貨幣不具有法償性和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但它們被認爲是一種虛擬商品,具有財產屬性。因此,當被告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通過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的手段盜取虛擬貨幣並變賣獲利時,其行爲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

②、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的適用: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的適用主要針對通過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非法獲取其中存儲、處理或傳輸的數據的行爲。在一些案例中,法院認爲竊取比特幣的行爲構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尤其是在虛擬貨幣不被認定爲刑法意義上的財產時。

2、盜竊比特幣的量刑依據

 ①、犯罪數額的認定:在竊取比特幣的案件中,犯罪數額的認定通常基於被盜虛擬貨幣的市場價值或變現金額。在某些情況下,由於缺乏權威機構對虛擬貨幣價值的評估,法院可能會以被告人變現的金額作爲量刑的基礎。

   ②、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根據《刑法》第285條和相關司法解釋,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的情節嚴重性是量刑的重要依據。這包括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數量、違法所得的金額、造成的經濟損失等。

③、法定刑的範圍:對於盜竊罪,根據《刑法》第264條的規定,法定刑的範圍根據盜竊數額的大小和其他情節來確定,可能包括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並處或單處罰金。對於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根據《刑法》第285條和相關司法解釋,法定刑的範圍也有所不同,從拘役到有期徒刑不等,取決於情節的嚴重程度。

總的來說,竊取比特幣判決,不僅是對犯罪分子的有力打擊,也是對數字資產領域法治建設的積極推動。隨着區塊鏈技術的發展和數字貨幣的普及,類似的犯罪可能會更加頻繁地出現。因此,加強法律制度建設、提升公衆的安全意識和防護能力、完善技術監管措施,是保障數字資產安全、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關鍵。未來,我們期待看到一個更加成熟、規範的數字貨幣市場,爲廣大投資者提供一個安全、可靠的投資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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